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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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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選(1507年—?),字士直,浙江寧??h人,直隸揚州府高郵州軍籍。嘉靖十三年(1534年)甲午科應(yīng)天府鄉(xiāng)試第七十九名舉人。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中式庚戌科會試第一百五十三名,二甲第六十八名進士。歷官兵部員外郎,三十五年二月升江西按察司僉事,以耿介忤時,貶岳州判官,后致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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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選,字子銓,山西安邑縣人,河南汝寧府汝陽縣民籍。河南鄉(xiāng)試第二名舉人。嘉靖十七年(1538年)中式戊戌科會試第一百九名,登進士第三甲第一百四十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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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登瀛(1512年—?),字選之,廣西桂林府臨桂縣民籍江西豐城縣人。廣西鄉(xiāng)試第九名,嘉靖二十六年(1547年)丁未科二甲進士。官至工部主事。貶沔陽州同知,歷福州府通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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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歷代人名大辭典
【生卒】:?—1563 【介紹】: 明山東章丘人,字以公。嘉靖二十三年進士。授行人。累遷總督薊遼副都御史,以居庸岔道卻敵功,進兵部右侍郎。四十二年,韃靼辛愛與把都兒軍潰邊墻而南,京師戒嚴,宮中可見火光。韃靼軍留內(nèi)地八日而去,選坐守備不設(shè)律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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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選(1514年—1563年),字以公,號東江,山東濟南府章丘縣人,軍籍。嘉靖甲辰進士,累官至薊遼總督。因防御蒙古韃靼入關(guān)不力,下獄論罪棄市。山東鄉(xiāng)試第四十一名。嘉靖二十三年(1544年)甲辰科三甲八十五名進士,授行人司行人。嘉靖二十七年(1548年)三月,任山西道監(jiān)察御史。升山西按察司副使。嘉靖三十七年(1558年)三月,接替朱笈任都察院右僉都御史、大同巡撫,丁憂歸,服闋,嘉靖三十九年(1560年)十一月以原職巡撫大同。嘉靖四十年(1561年)六月,升任都察院右副都御史、總督薊遼保定等處軍務(wù),十月以居庸岔道卻敵之功,升兵部右侍郎、都察院右副都御史、總督如故。嘉靖四十二年(1563年),薊鎮(zhèn)的古北口巡哨兵卒出關(guān),被朵顏衛(wèi)人馬俘擄。頭目通漢為蒙古韃靼部首領(lǐng)俺答之子辛愛妻子的義父,在此事之后叩關(guān)討賞,被副總兵胡鎮(zhèn)設(shè)伏兵活捉。楊選意圖牽制辛愛,便扣押通漢,還要求其子每半年輪番入關(guān)當人質(zhì)。楊選自以得計,向朝廷邀功,與巡撫徐紳一并受賞。朵顏等三衛(wèi)對楊選之舉十分忿恨,同年十月,引辛愛兵馬由墻子嶺、磨刀峪毀長城入侵,劫掠順義、三河、通州等處,威脅京師,留內(nèi)地八日不退。明世宗大怒。給事中李瑜彈劾楊選、徐紳、副使盧鎰,參將馮詔、胡粲,游擊嚴瞻等,數(shù)人全部被逮下獄。又過兩日,敵人方退。刑部按世宗意思,擬定楊選死罪,斬于市,梟首示邊。妻子流二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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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承選(1516年—?),字俊卿,河南開封府延津縣人,民籍。河南鄉(xiāng)試第七十二名舉人。嘉靖三十八年(1559年)中式己未科會試第二百八十二名,三甲第八十四名進士。歷官山東登州府知府,萬歷三年(1575年)十一月升陜西行太仆寺少卿兼僉事,四年正月改添注遼東行太仆寺少卿兼山東僉事,駐萊州,開浚新河。后復(fù)任陜西行太仆寺少卿兼僉事,十年正月移駐延綏,十一年二月升本省行太仆寺卿,九月被彈劾,令致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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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歷代人名大辭典
【生卒】:1516—1582 【介紹】: 明福建同安人,字舜臣,一字汝尹,號芳洲。嘉靖二十年進士,四十五年以右副都御史巡撫山東,入為刑部侍郎。遼藩獄起,奉命往勘,依法處庶人罪,毫無株連。忤張居正意,削籍逮訊,死獄中。有《江防信地》、《靜庵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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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朝選(1516年—1582年),字汝尹,一字舜臣,號芳洲,庵號靜庵,福建省泉州府同安縣人,嘉靖二十年進士。明世宗嘉靖十六年福建鄉(xiāng)試第十三名舉人,二十年(1541年)辛丑科會試第一百六十二名,二甲二十四名進士。授戶部主事,歷任郎中、按察司副使、參政、太仆寺少卿。嘉靖四十五年(1566年)以右副都御史巡撫山東,入為刑部侍郎。洪任刑部侍郎期間,為逢迎徐階,逼死故都御史楊順。遼王朱憲?因各種劣跡被查辦,朝選為欽差至遼府勘查,遼王立一大白纛(白旗),上寫「訟冤之纛」,被視為造反,洪朝選認為遼王愚昧,并非謀反,于是選擇避重就輕。隆慶三年京察,是年十一月,刑部左侍郎洪朝選和光祿寺少卿尹樂舜等官員被判定為不稱職,依例致仕。洪朝選歸鄉(xiāng),甚為憤恨,發(fā)言指責張居正奪情不孝,又批評福建巡撫勞堪。隆慶四年,同安縣民劉夢龍和葉弦有財務(wù)糾紛,打起訴訟官司。福建巡撫何寬宣判劉氏敗訴。劉家不服,而葉弦是洪朝選夫人的親侄子,劉家長輩劉存德遂指使家族子弟搜集洪朝選的不法情事。萬歷二年,劉夢龍向福建巡按御史孫琮提交了洪朝選的罪證,但孫琮置之不理。萬歷五年,龐尚鵬接替何寬出任福建巡撫,劉家再次興訟,龐尚鵬將此事交由泉州府推官支大綸處理,支氏仍置之不理。萬歷九年,勞堪出任福建巡撫,同安知縣金枝將朝選的罪證遞交勞堪,并由刑部審理。萬歷九年十二月,勞堪依據(jù)刑部公文,將洪朝選逮捕下獄。次年正月二十四日,洪朝選在獄中自縊身亡。洪朝選之子洪兢赴京師為父翻案,勞堪賄賂馮保,馮保罰洪兢「賜杖」。南直隸太平府知府葉烴曾是洪朝選的業(yè)師,他協(xié)助洪兢,為了替洪朝選翻案,他編織當年洪朝選因捲入張居正與遼王朱憲?的私人恩怨,最后遭到毒手的虛構(gòu)情節(jié)。洪競將這份材料交給給事中孫瑋。萬歷十年,張居正病逝,同年十二月十九日,給事中孫瑋彈劾勞堪“故勘”洪朝選,使其致死。云南道侍御史羊可立趁機奏言:“已故大學士張居正隱佔廢遼府第、田土,乞嚴行查勘。”已廢遼王次妃王氏也奏稱遼王府“金寶萬計,悉入居正府”。明神宗命司禮監(jiān)張誠及侍郎丘蕣偕錦衣指揮前去籍沒張居正家。萬歷十五年五月,經(jīng)三法司會審,勞堪以“故禁、故勘”之科條,發(fā)配浙江觀海衛(wèi)終身充軍。康熙十二年(1673年),張居正的曾孫張同奎進京上呈《上六部稟帖》,請求更正《明史·張居正傳》的不實記載,此舉得到朝廷同意。但是《明史》卷一一七《遼王傳》、卷二四一《孫瑋傳》中仍保留此說?!?a target='_blank'>明史》孫瑋本傳記載張居正與勞堪以通夷罪誣之,將之收獄,在獄中將其餓死,張居正深恨朝選,其雖死,亦不允其親人收尸,直到尸腐惡臭。,萬斯同本人深受明末東林黨薰陶,對“洪朝選案”抱持一定的同情。
賈選 朝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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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選(1519年—?),字舜舉,河南開封府祥符縣人,匠籍。河南鄉(xiāng)試第六名舉人。嘉靖三十八年(1559年)中式己未科會試第一百八十八名,二甲第七十六名進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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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之選,字舜臣,直隸常熟縣人,遼東鐵嶺衛(wèi)民籍。順天府鄉(xiāng)試第二十六名舉人。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中式庚戌科三甲第二百零六名進士。擔任晉江縣知縣。其性情聰敏,不為權(quán)貴所壓,并驅(qū)逐倭寇。
盛時選 朝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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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時選,字以仁,錦衣衛(wèi)籍直隸蘇州府吳縣人。順天府鄉(xiāng)試第十九名舉人。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中式壬戌科三甲第八十三名進士。歷任鳳翔府、河間府推官,隆慶二年(1568年)五月選授山東道監(jiān)察御史,巡按遼東,六年七月考察,降調(diào)外任。后官至紹興府知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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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歷代人名大辭典
【介紹】: 明河南睢州人,字朝選。嘉靖二十九年進士。授行人,拒附嚴嵩,告歸。朝廷屢招,皆不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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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邦彥,字朝選,一字鄭卿,別號惺庵,河南歸德府睢州人,民籍。七歲失怙,嘉靖二十八年(1549年)己酉科河南鄉(xiāng)試第一名舉人。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聯(lián)捷庚戌科進士。授行人司行人,奉使唐藩,因久未升遷,隨即以母老終養(yǎng)歸里。隆慶改元,以舉薦起復(fù)原職,升光祿寺丞,不受,再起為吏部驗封司郎中,再次推辭,終于得以隱退。居家簡樸,悠游林下,深得士林敬仰。
郭志選 朝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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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志選(1526年—?),字舜舉,號直齋,萬全都司宣府萬全右衛(wèi)(今河北省萬全縣)軍籍,山西汾州平遙縣人。嘉靖三十一年(1552年)壬子科順天府鄉(xiāng)試第七十九名舉人。嘉靖三十五年(1556年)中式丙辰科會試第二百六十六名,三甲第一百六十六名進士。大理寺觀政,初授河南陽武縣知縣,三十七年復(fù)除吳江縣,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復(fù)除河南杞縣知縣。四十三年升刑部主事,四十四年致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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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選(1526年—1567年),字民秀,號升峰,福建泉州府晉江縣人,民籍。乙卯科(1555年)福建鄉(xiāng)試第四名舉人。嘉靖三十五年(1556年)中式丙辰科二甲第八十九名進士。刑部觀政,授刑部主事,歷升員外、郎中,四十三年升江西臨江府知府,隆慶元年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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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選(1528年—?),字叔仁,河南河南府嵩縣人,民籍。河南鄉(xiāng)試第二名舉人。隆慶五年(1571年)中式辛未科會試第二百六十名,三甲第二百七十九名進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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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歷代人名大辭典
【生卒】:1532—1606 【介紹】: 明河間故城人,字文賢,號衛(wèi)陽。嘉靖四十一年進士。由常州府推官選禮科給事中,以忤高拱被黜。后累官至南京兵部尚書,以風節(jié)著稱。有《衛(wèi)陽集》。
御選明詩姓名爵里
字文賢,故城人。嘉靖壬戌進士,除常州推官擢禮科給事中歷僉都御史巡撫河南累遷南戶部尚書改兵部參贊機務(wù)有衛(wèi)陽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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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世選(1532年—1606年),字文賢,號衛(wèi)陽,直隸河間府景州故城縣人,民籍。嘉靖三十七年(1558年)戊午科順天府鄉(xiāng)試第五十七名。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壬戌科登進士第三甲第一百一十六名。初授常州府推官,四十四年十一月考選禮科給事中,隆慶元年四月升本科右,以言忤輔臣高拱,隆慶四年十月考察以不謹閑住。家居十七年,萬歷十二年(1584年)三月左副都御史丘蕣疏薦,五月起補戶科右給事中,巡視京營,革積弊,諫止大內(nèi)操演,十三年八月升南京尚寶司卿,歷右通政、南京太仆寺卿,十五年九月改光祿寺卿,十六年九月升都察院右僉都御史、巡撫河南,十八年六月升左僉都御史、協(xié)理院事,九月升左副都御史協(xié)理院事,十九年三月升工部右侍郎,升左侍郎,督理九門工程。二十年六月改兵部左侍郎、協(xié)理京營戎政,以九門城樓竣工,加二品服俸,十一月升都察院右都御史兼戶部右侍郎、總督倉場,二十一年五月升南京戶部尚書,未任,十月改任南京兵部尚書,參贊機務(wù),二十五年以目青六疏乞休,準回籍調(diào)理。二十六年六月起補原職,五疏不就,二十七年三月引疾乞休。以風節(jié)著稱,卒年七十五。三十四年十月贈太子少保、工部尚書。
楊廷選 朝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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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廷選(1533年—1582年),字子庸,號賓吾,錦衣衛(wèi)鎮(zhèn)撫司匠籍浙江寧波府鄞縣人。壬子科順天府鄉(xiāng)試第二十九名舉人。嘉靖三十八年(1559年)中式己未科會試第六十七名,三甲第四十一名進士。授魏縣知縣,擢刑部主事,尋改兵部武庫司主事,以考察謫兩淮鹽運司判官,遷青州府通判,隆慶四年(1570年)任德安府同知,遷登州府、揚州府同知,萬歷二年(1573年)升山東按察司僉事,尋加山西行太仆寺少卿兼僉事,升四川按察司副使,未任,被彈劾去職。卒年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