紙幣的發(fā)行制度。
《金史·食貨志三》:“戶部尚書 蔡松年 復鈔引法,遂製交鈔,與錢并用。”亦省作“ 鈔法 ”。
《金史·食貨志三》:“若與銀均納,則彼增此減,理必偏勝,至礙鈔法?!?元
劉祁 《歸潛志》卷十:“及 高巖夫 為三司副使,倡行鈔法,初甚貴重,過於錢,以其便于持行也?!?span id="ka0gewq" class="book">《
明史·太祖紀二》:“三月辛酉,立鈔法?!?康有為 等
《上清帝第二書》:“夫富國之法有六:曰鈔法,曰鐵路,曰機器輪舟,曰開礦,曰鑄銀,曰郵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