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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簡介

中國歷代人名大辭典
【介紹】: 或作史編、史篇。商末人。佐周伯姬昌。為姬昌占卜,得呂尚于渭濱。

人物簡介

全臺詩
陳宗賦(1864~1928),字祚年,號篇竹,又號叔堯。臺北人。二十七歲為臺北府生員,后以同知銜任翰林院典簿。光緒二十一年(1895)臺灣割讓,西渡廈門。曾一度回臺,復于明治三十四年(1901)至福建,受林朝棟之托督辦福建樟腦業(yè)務。不久再度回臺,于臺北設(shè)置三復學堂,北臺青年多從其學。晚年受福州東瀛學校之聘,西渡福建,不幸以病卒于福建。遺作經(jīng)家人搜集,由其侄孫陳華堤于民國五十九年(1970)出版,名為《篇竹遺藝》,2006年龍文出版社據(jù)此影印出版?!镀襁z藝》全書依體裁分卷,分為文、詩、詩鐘、聯(lián)、賦、信、附錄等卷。詩作雖多試帖之作,亦不乏閒詠佳作。茲以《篇竹遺藝》為底本,并參考《臺灣日日新報》、《漢文臺灣日日新報》、《壽星集》、《瀛洲詩集》、《東寧擊缽吟前集》、《臺灣詩錄拾遺》、《臺海詩珠》等輯錄編校。〖參考林正三《瀛社社史之整理纂修與研究》,九十三年度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藝文補助文學類研究計畫,2005年4月。 〗 (江寶釵撰)
《漢語大詞典》:五紽
(1).指皮祅上的五個絲繩鈕子。《詩·召南·羔羊》:“羔羊之皮,索絲五紽?!?高亨 注:“ 周 代人的衣,一邊縫上五個(或三個)絲繩的紐子,古語叫做紽,今語叫做紐?!币徽f,“五”即“交午”之“午”。紽,縫。五紽,交織連縫之義。見 清 陳奐 詩毛氏傳疏。 明 何景明 《七述》:“燦三英以外飾,誠五紽之可羞。”
(2).詩·召南·羔羊篇的代稱。 清 李斗 《揚州畫舫錄·虹橋錄上》:“重來節(jié)使經(jīng)三考,歸去輿人賦‘五紽’。”
《漢語大詞典》:蘋蘩(蘋蘩)
(1).蘋和蘩。兩種可供食用的水草,古代常用于祭祀。左傳·隱公三年:“蘋蘩蕰藻之菜……可薦於鬼神,可羞於王公?!?晉 左思 《蜀都賦》:“雜以藴藻,糅以蘋蘩?!?br />(2).泛指祭品。 唐 杜牧 《聞開江相國宋下世》之二:“月落清 湘 棹不喧,玉杯瑤瑟奠蘋蘩?!?清 方文 《宋遺民詠·方韶卿鳳》:“葬之乃祖?zhèn)?,歲時薦蘋蘩?!?br />(3).詩·召南《采蘋》《采蘩》篇。詩·召南·采蘩序:“《采蘩》,夫人不失職也。夫人可以奉祭祀,則不失職矣。”后以“蘋蘩”借指能遵祭祀之儀或婦職等。 南朝 齊 謝朓 《齊敬皇后哀策文》:“始協(xié)德於蘋蘩兮,終配祇而表命?!?明 高明 《琵琶記·高堂稱壽》:“﹝ 趙氏五娘 ﹞德性幽閒,儘可寄蘋蘩之托?!?span id="uw6we6k" class="book">《平山冷燕》第二回:“閨中弱女,職在蘋蘩,安敢越禮延師以炫名?!?/div>
《漢語大詞典》:鶉賁(鶉賁)
詩·鄘風·鶉之奔奔篇。 清 何焯 義門讀書記·左氏春秋下:“ 伯有 憤于 晉 執(zhí) 衛(wèi)侯 , 鄭伯 為請而不獲命,必待納 衛(wèi)姬 而后釋之,故賦《鶉賁》以刺 趙武 ?!眳⒁姟?鶉奔 ”。
分類:
《漢語大詞典》:鶉奔(鶉奔)
(1).詩·鄘風篇名《鶉之奔奔》的略稱。 漢 徐干 中論·法象:“ 良霄 以《鶉奔》喪家, 子展 以《草蟲》昌族?!币?span id="c0weccw" class="book">《鶉之奔奔》系刺 宣姜 與 公子頑 之淫亂事,故后以“鶉奔”為私奔義。 明 邵璨 《香囊記·義釋》:“看老嫗孤寒可矜,這少婦貞烈可旌,想不是鶉奔妾媵。” 明 屠隆 《曇花記·士女私奔》:“兒之不才,不能徵禮雁奠,乃爾託志鶉奔,非止動以麗情,亦雅慕其才藻。”
(2).如鶉之奔逃。 北周 庾信 《周柱國大將軍紇干弘神道碑》:“二十五王靡旗亂轍,七十六柵鶉奔雉竄?!?倪璠 注:“言 弘 破 吐谷渾 如逐獵也?!?/div>
七篇
【佛學大辭典】
(術(shù)語)戒之七聚,又曰七篇。寄歸傳一曰:「局提法眾遂廣彰守七篇。」(參見:篇聚)
篇聚
【佛學大辭典】
(術(shù)語)類比丘比丘尼具足戒之稱目也。此有篇門與聚門之別,篇門者,依結(jié)成之罪果及急要之義而區(qū)別為五篇,聚門者,類聚其罪性及因罪(犯波羅夷僧殘二罪而未成者曰偷蘭遮),而為六聚七聚八聚也。
八篇
【佛學大辭典】
(名數(shù))具足戒分類為八種謂之八篇。
五篇
【佛學大辭典】
(術(shù)語)律學慣讀為五篇七聚。(參見:篇聚)
【佛學大辭典】
(名數(shù))一波羅夷罪Pa%ra%jika,譯曰斷頭。其罪最重,如斷頭而不能再生,不復得為比丘也。比丘有四戒,比丘尼有八戒。二僧殘罪,梵名僧伽婆尸沙Sam%gha%vasesa,僧者,僧伽之略,殘為婆尸沙之譯,殘者,比丘犯此罪,殆瀕于死,僅有殘馀之命。因此而向于僧眾懺悔此罪,以全殘命,故名僧殘。比丘有十三戒,比丘尼有十七戒。三波逸提罪Pa%yattika,譯曰墮,墮獄之人也。此有舍墮與舍二種,二種合而比丘有一百二十戒,比丘尼有二百八戒。四提舍尼罪,具云波羅提提舍Pratides/aniya,譯曰向彼悔,向他比丘而懺悔,便得除滅之罪也。比丘有四戒,比丘尼有八戒。五突吉羅罪Dus!kr!ta,譯曰惡作,其所作之惡也,其罪尤輕,比丘二不定,百眾學,七滅諍,合有一百九戒,比丘尼亦同。行事鈔資持記中一之一曰:「五篇名者:一波羅夷,二僧殘,三波逸提,四提舍尼,五突吉羅?!?br />【佛學常見辭匯】
波羅夷、僧殘、單墮、提舍尼、突吉羅。(參見:八段五篇)
【佛學次第統(tǒng)編】
五篇,即分犯罪以為五等也。一、波羅夷,二、僧殘,三、波逸提,四、提舍尼,五、突吉羅。此五等犯罪,若以世俗罪律之意例之,可配五刑。翻譯名義云:「五篇配五刑是也?!?br />一、波羅夷配死 梵語波羅夷,華言極惡,此即根本極惡之戒。謂修行之人,若犯此戒,道果無分,死墮地獄。四分律云:「譬如斷人頭,不可復生。若犯此法,不得復成比丘?!挂杂纱俗飿O重,故以死罪配之。
二、僧殘配流 毗尼母律云:「僧殘者,如人為他所斫,殘有咽喉,故名為殘?!股w言人若犯此罪,僧作法除,庶幾戒德可復,猶如斫殘,咽漠喉未斷,早救尚可。以由此罪稍輕于前,故以流罪配之。
三、波逸提配徒 梵語波逸提,華言墮。十誦律云:「墮在燒煮覆障地獄,八熱通為燒煮,八寒黑暗,通為覆障。」以由此罪輕于僧殘,故以徒罪配之。
四、提舍尼配杖 梵語提舍尼,華言向彼悔,從對治境以立名。僧祇律云:「此罪應發(fā)露也?!股w言此罪輕于前之三罪,乃容對眾發(fā)露悔過,故以杖罪配之。
五、突吉羅配笞 善見律中,梵語突吉羅,華言惡作。四分律本中,梵語式叉迦羅尼,華言應當學。謂馀戒罪重易持,此戒難持易犯,常須念學,故不列罪名。但言應當學,此又輕于前,故以笞罪配之。
篇聚
【佛學大辭典】
(術(shù)語)類比丘比丘尼具足戒之稱目也。此有篇門與聚門之別,篇門者,依結(jié)成之罪果及急要之義而區(qū)別為五篇,聚門者,類聚其罪性及因罪(犯波羅夷僧殘二罪而未成者曰偷蘭遮),而為六聚七聚八聚也。
八段五篇
【佛學常見辭匯】
比丘與比丘尼的具足戒分為八段,即一、波羅夷,譯為斷頭,是極重罪;二、僧殘,是殘命義,必待眾僧行懺悔法而救之;三、不定,是嫌疑罪,罪性尚未確定也;四、尼薩耆波逸提,譯為舍墮,舍是指犯罪品物,悉應舍與僧眾,墮謂犯罪應墮地獄;五、波逸提,譯為墮或單墮,義與前同;六、提舍尼,謂可向人懺悔之罪;七、眾學,謂比丘應學的戒;八、滅諍,謂滅息諍論。又此八段中,不定、眾學、滅諍三段,合為突吉羅,突是惡,吉羅是作,指身口二業(yè)惡作之意,如是則八段便成為五篇。茲將具足戒中比丘二百五十戒,及比丘尼三百四十八戒,屬于此八段及五篇者,分別列于附表說明之。
(名目) ?。ū惹鸾洌。ū惹鹉峤洌。浚?br />┌第一 波羅夷----四-----八----波羅夷┐
│第二 僧 殘---十三----十七----僧 殘│
│第三 不 定----二-----無──┐    │
八段┤第四 舍 墮---三十----三十┐_│_墮  ├五篇
│第五 單 墮---九十---一七八┘ │    │
│第六 提舍尼----四-----八──┼─提舍尼│
│第七 眾 學---一百----一百──│    │
└第八 滅 諍----七-----七──┘─突吉羅┘
(共計)二百五十戒 三百四十八戒
篇目
【佛學大辭典】
(術(shù)語)標題也。羯磨疏一之三曰:「前標釋篇目?!沽荷畟髅髀删幵唬骸鸽S有犯緣,乃制篇目。」
篇聚
【佛學大辭典】
(術(shù)語)類比丘比丘尼具足戒之稱目也。此有篇門與聚門之別,篇門者,依結(jié)成之罪果及急要之義而區(qū)別為五篇,聚門者,類聚其罪性及因罪(犯波羅夷僧殘二罪而未成者曰偷蘭遮),而為六聚七聚八聚也。
八段五篇
【佛學常見辭匯】
比丘與比丘尼的具足戒分為八段,即一、波羅夷,譯為斷頭,是極重罪;二、僧殘,是殘命義,必待眾僧行懺悔法而救之;三、不定,是嫌疑罪,罪性尚未確定也;四、尼薩耆波逸提,譯為舍墮,舍是指犯罪品物,悉應舍與僧眾,墮謂犯罪應墮地獄;五、波逸提,譯為墮或單墮,義與前同;六、提舍尼,謂可向人懺悔之罪;七、眾學,謂比丘應學的戒;八、滅諍,謂滅息諍論。又此八段中,不定、眾學、滅諍三段,合為突吉羅,突是惡,吉羅是作,指身口二業(yè)惡作之意,如是則八段便成為五篇。茲將具足戒中比丘二百五十戒,及比丘尼三百四十八戒,屬于此八段及五篇者,分別列于附表說明之。
(名目) ?。ū惹鸾洌。ū惹鹉峤洌。浚?br />┌第一 波羅夷----四-----八----波羅夷┐
│第二 僧 殘---十三----十七----僧 殘│
│第三 不 定----二-----無──┐    │
八段┤第四 舍 墮---三十----三十┐_│_墮  ├五篇
│第五 單 墮---九十---一七八┘ │    │
│第六 提舍尼----四-----八──┼─提舍尼│
│第七 眾 學---一百----一百──│    │
└第八 滅 諍----七-----七──┘─突吉羅┘
(共計)二百五十戒 三百四十八戒
五篇配五刑
【三藏法數(shù)】
(出翻譯名義)
〔一、波羅夷配死〕,梵語波羅夷,華言極惡。此即根本極惡之戒也。謂修行之人,若犯此戒,道果無分,死墮地獄。四分律云:譬如斷人頭,不可復生;若犯此法,不復成比丘。以由此罪極重,故以死配之。
〔二、僧殘配流〕,毗尼母云:僧殘者,如人為他所斫,殘有咽喉,故名為殘。蓋言人若犯此罪,僧作法除,庶幾戒德可復。猶如斫殘,咽喉未斷,早救尚可。以由此罪稍輕于前,故以流罪配之。
〔三、波逸提配徒〕,梵語波逸提,華言墮。十誦律云:墮在燒煮覆障地獄:八熱通為燒煮,八寒黑暗通為覆障。以由此罪輕于僧殘,故以徒罪配之。(八熱者,想獄、黑繩獄、堆壓獄、叫喚獄、大叫喚獄、燒炙獄、大燒炙獄、無間獄也。八寒者,頞浮陀獄、泥賴浮陀獄、阿吒吒獄、阿波波獄、嘔喉獄、郁波羅獄、波頭摩獄、芬陀利獄也。)
〔四、提舍尼配杖〕,梵語提舍尼,華言向彼悔,從對治境以立名。僧祇律云:此罪應發(fā)露也。蓋言此罪輕于前之三罪,乃容對眾發(fā)露悔過,故以杖罪配之。
〔五、突吉羅配笞〕,善見律中,梵語突吉羅,華言惡作。四分律本中,梵語式叉迦羅尼,華言應當學。謂馀戒罪重易持,此戒難持易犯,常須念學,故不列罪名,但言應當學。此又輕于前,故以笞罪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