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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旨再加賑直隸并逮五分災民其不成災者亦與緩徵更命借給籽種毋誤春耕
(乾隆癸未)
清 ·
弘歷
六分災者賑,五分格于例。
新正命加賑,五分極貧逮。
然其次貧者,尚未被予惠。
三月況期滿,四月何為繼。
用是再沛恩,普加一月暨。
五分極次貧,均沾俾無異。
廉知課科法,五分緩徵稅。
四分不成災,仍有輸將事。
畿輔連歲歉,民有日窮勢。
豈宜亟催呼,重為吾民累。
勘不成災者,概與緩徵既。
更慮東作候,籽種猶艱致。
貸予毋誤耕,庶可有收企。
凡此示大端,推行在群吏。
相與善補苴,敬待西成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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