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分災者賑,五分格于例。
新正命加賑,五分極貧逮。
然其次貧者,尚未被予惠。
三月況期滿,四月何為繼。
用是再沛恩,普加一月暨。
五分極次貧,均沾俾無異。
廉知課科法,五分緩徵稅。
四分不成災,仍有輸將事。
畿輔連歲歉,民有日窮勢。
豈宜亟催呼,重為吾民累。
勘不成災者,概與緩徵既。
更慮東作候,籽種猶艱致。
貸予毋誤耕,庶可有收企。
凡此示大端,推行在群吏。
相與善補苴,敬待西成賜。